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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县级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前言 ====年=月=日,《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这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完善支出管理的重要手段,是改革预算执行的必要保障,是节省财力的重要举措,是防腐倡廉的治本之道,是宏观调控的有效手段,也是市场经济的必由之路。积极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规范政府消费行为,确保资源的有效使用是政府采购的使命。然而,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政府采购面临着国内外各种新形势的挑战,从县(区)级政府采购的现状出发,提出对政府采购管理体制、采购手段等方面改革与创新的想法及对策。 一、当前县(区)级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 (一)与《政府采购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当前,以《政府采购法》为中心的法律体系已基本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框架已形成,各地都学习和实施了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方面的办法、规定等内容,但由于当地实情限制,这些制度和办法几乎无法很好地落实,不是标准过高,就是欠缺实施细则,大部分仍是原则性条款,对一线工作人员来说缺乏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急需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违规处罚管理办法》、《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管理与执行操作职能规定》、《政府采购行为规则》、《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等制度和规则还未正式出台和实施,部分地区实行的“土办法”还不规范,与政府采购法规定相差很远。政府采购管理方面的一些制度和集中采购机构业务运行规程,各地自立门户,独自为政。部分制度、规程过多,不够实用,也不便操作,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政府采购管理与实施严重脱节,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不相协调。尽管政府采购法已颁布实施,相配套的财政部部长三个令和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办法、专家管理办法等均已出台和实施,但要进行相应的处罚,就很难找到合适的量化依据标准,特别是与县(区)级政府采购现状相协调及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实施细则还未出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