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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税务检查中询问笔录的证据效力
浅议税务检查中询问笔录的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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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我国司法实践的根本原则之一。违法事实之认定,需要相关证据的证明,这就是所谓的“以事实为依据”原则在现实操作中的体现。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从而直接强制地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样,行政执法也要以证据为基础。
税务检查权是《征管法》第五十四条赋予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权,包括税务稽查和征收管理部门的检查,当然还有对涉嫌税收犯罪,由司法部门介入进行的司法税务检查。在行使税务检查权的过程中,如要认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违法事实,则必需由税务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取得能印证违法事实的相关证据,而往往在现实操作中,大部分证据随着人员的流动,时间的推移,地点的变化而发生灭失,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营业帐簿、记帐凭证、报表的缺失,帐外收入难以核实等,为违法事实的认定带来极大的困难。因此,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对所了解到的问题和情况,需要根据情况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出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征管法》明确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如实、全面、及时地回答税务检查人员提出的问题,这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检查人员根据询问笔录,结合相应的书证,物证,人证,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才能构成对违法事实的清楚认定,从而确立处罚的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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