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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市政府采购工作流程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政府采购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规定。 采购人是指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单位。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经*市财政部门认定依法获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二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是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对列入当年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或工程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行为。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未实行定点采购(协议供货)的货物、服务或工程进行采购的行为。 第三条 在政府采购网络管理系统全面运行前,集中采购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申报。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预算(包括追加预算)、执行计划填报《政府采购项目处理(流程)表》(一式三联),连同采购项目需求等详细资料报送财政分管业务处室(以下简称业务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