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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             
工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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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工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

一、调账原则
为了顺利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为调账提供可靠的依据。
(一)核实资产,清理债务
企业应按《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以及相关补充规定(以下简称“原制度“)根据办理年终决算前财产清查等要求,全面清查企业的资产、负债:
=、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是否存在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
=、原材料、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
=、各项投资的情况,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确认;
=、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
=、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
=、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上述清查出的结果,以及未执行原制度所产生的差异,按原制度的规定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二)在上述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有关会计要素确认、计量的规定,检查确认各项资产损失情况,按规定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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