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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债务管理,规范我区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借和偿还政府债务的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是指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借或者合法担保以及在特定情况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债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区各级政府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区、镇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和下级政府债务的监督管理。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债务进行审计。 第五条 举借政府债务应当遵循适度从紧、防范风险、量力而行、注重效益、明确责任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可支配财力相适应。政府债务资金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建设。 第七条 举借政府债务应当事先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以及抵御风险措施。 第八条 经本级政府批准,需用财政资金偿还的政府债务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政府部门举借的政府债务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管理。 第九条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做政府债务的担保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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