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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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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试点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三)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财政局在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部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基本建设资金专户(简称基建专户)、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专户(简称转移支付专户)、过度性资金专户。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存款账户、预算外资金专户、基建专户、转移支付专户、过度性资金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 财政局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方式。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局向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商等,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
第七条 部门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八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照财政预算、国库单一帐户体系的存款余额、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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