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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市契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省契税征收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改为出让的,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四)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五)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和另一方提供资金的双方合作建房,属于土地权属转移,对提供资金方征收契税,计税依据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 以上价格包括合同确定的价格以及由承受者实际支付的超出合同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综合评估后,由契税征收机关确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