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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备用金管理,确保单位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按照国家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以及《中共*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会计集中核算的通知》(*办发〔====〕=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备用金是指市级机关会计中心(以下简称“会计中心”)核定拨付的用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日常业务支出的资金。 第三条 备用金账户是指按照国家有关小额现金账户规定设置和管理的专用账户,该账户可提取现金,亦可办理转账支付。 第四条 单位备用金账户只能由会计中心存入或补充资金,单位不得存入备用金以外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 备用金使用范围: =、统发工资以外的个人劳务报酬。 =、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 文化艺术、 体育等各种奖金。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零星办公用品购置费。 =、差旅费。 =、日常接待开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