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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财政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级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二级预算单位)、有关中介机构: 现将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财购(====)==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既是法律规定,也是实践中的总结,可以最大限度拓展政府采购市场空间,引入竞争机制,防止暗箱操作的腐败行为,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为此,政府采购项目要尽可能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适当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严格控制其他采购方式。 二、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为每个采购单位每次采购总额达==万元以上(含==万元),原则上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并且自行委托具有**市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按有关规定要求承办公开招标工作。特殊项目或采购单位有充分理由要求采用非公开招标的方式,经市采购办审核,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按批准后的招标方式,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承办招标工作。 三、根据第七条规定,在开标时,招标采购单位要认真做好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人员的回避工作,同时当场公布参加本次招投标活动的工作人员、评标人员和监标人员(由采购单位担任、监督人员由采购单位内部监察部门人员负责)名单,向参加投标的供应商申明回避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