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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性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提高财政性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行为,根据《某省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方案》、《*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的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的供应商等)或用款单位账户(以下简称收款人),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 代理银行的准入和退出 第五条 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为代理银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