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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如何解决国库部门与征收机关“退库口径”不统一的问题
税收收入的重要性人所共知,而退库政策的正确运用,对于加强税收收入管理、提高收入质量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近日我行国库人员在填制退库统计报表半年报时发现:县支行国库部门与财政、税务部门在办理退库业务时,同一笔退库手续,退库性质却存在着不一致的现象: 一、与税务部门的退库口径不一致。 =、对于我县来说,退库的企业主要是水泥行业,如××、××、××水泥厂。这些企业生产的==.=#复合硅酸盐水泥是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的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其产品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国库人员在《国家金库会计核算系统》=.=+记帐操作时退库原因栏填写的是“减免退库”,依据的是《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中关于预算收入退付的规定。而国税部门填制收入退还书时退库原因一栏则是“先征后退”,其依据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号文件精神。 =、“免抵税调库”退库口径不一。我县的××铸铁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生产铸铁产品为主的出口企业,符合国家规定的免、抵、退税标准。国税部门在办理免抵调增、调减退库时并不开具收入退还书,而是更正通知书,所以其并未作为退库业务处理。而县国库部门是依据其开出的通知书及相关批文,在《国家金库会计核算系统》=.=+记帐操作时,作为退库业务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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